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资讯 » 综合资讯 » 正文

辽宁省丹东市消协 2012全年受理投诉情况统计分析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3-15  
核心提示: 2012年,丹东地区消协系统,共接待消费者咨询近1.5万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374件,结案率98%,移送行政执法部门5件,为消费者挽
      2012年,丹东地区消协系统,共接待消费者咨询近1.5万人(次)受理消费者投诉374件,结案率98%,移送行政执法部门5件,为消费者挽回经济损失45万余元。
      按投诉类型分:
      排在前几位的是:1、家用电子电器类94件,占投诉总量的25.13%;2、服装鞋帽类75件,占投诉总量的20.05%;3、日用商品类39件,占投诉总量的10.43%;4、生活、社会服务类29件,占投诉总量的7.75%;5、房屋及建材类27件,占投诉总量的7.22%;6、食品类25件,占投诉总量的6.68%;7、其他商品和服务15件;占投诉总量的4.01%;8、交通工具类13件,占投诉总量的3.48%;9、电信服务12件,占投诉总量的3.21%;10、互联网服务、医药及医疗用品类和邮政业服务各7件,分别占投诉总量的1.87%;11、烟、酒饮料类6件,占投诉总量的1.6%;12、房屋装修及物业服务类5件,占投诉总量的1.34%;13、文化、娱乐、体育服务4件,占投诉总量的1.07%;14、卫生保健服务3件,占投诉总量的0.8%;15、首饰及文体用品类2件,占投诉总量的0.53%;16、旅游服务1件,占投诉总量的0.27%;17、农用生产资料类、金融服务件和保险服务各1件,分别占投诉总量的0.27%。
      按投诉性质分:
      1、质量方面256件,占投诉总量的68.45%/;2、其它问题32件,占投诉总量的8.56%;3、合同29件,占投诉总量的7.75%;4、售后服务26件,占投诉总量的6.59%;5、安全9件,占投诉总量的2.41%;6、价格8件,占投诉总量的2.14%;7、假冒7件,占投诉总量的1.87%;8计量6件,占投诉总量的1.6%;9、虚假宣传1件,占投诉总量的0.27%。
      综合分析,本年度投诉呈如下特点:
      质量方面投诉271件,占投诉总量的69.67%,反映出了当前商品和服务的质量仍然有很大问题,是投诉的焦点,主要原因是:一些生产厂商对商品的质量把关不严;经营者进货时验货不严格,甚至购进一些质量较差的商品,以次充好;售后服务相对较差,借口以“人为”因素造成的质量问题,企图逃避责任;商品质量问题的纠纷,有的投诉案件很难分清责任,需要质量方面的鉴定,可是对质量的鉴定较为困难,费用高昂,致使维权艰难;甚至很多商品本地区无法进行鉴定,消费者有效证据难求,是目前解决投诉的难点,消费者往往只能望而却步。
      服装鞋帽共92件,占商品类别投诉的28.93%,投诉量是全年的首位。主要原因是:经营者法律意识淡薄,销售一些质量很差的商品,甚至是“三无”产品;鞋类的装饰穿着没几天就脱落、鞋底开裂等;有些商家利用季节更换,打折优惠,一旦商品出了质量问题,一些商家就以打折处理品为由不包换,不承担责任。
      家用电器54件,占商品类别投诉的16.98%,投诉量有上升的趋势。主要存在的问题是:维修不及时,以各种借口拖延维修,或不按规定填写维修记录,或只是暂时应付;由于产品更新换代快,生产者未尽保证在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符合技术要求的零配件义务;修理收费时要价过高,小问题当成大问题来维修;小家电维修质量难以保障,较小的生产厂家没有完善的售后服务体系,还没有相应的维修标准,小家电市场售后服务问题颇多。
      通讯产品36件,占商品类别投诉的11.32%;手机投诉趋于平稳状态,但手机问题仍然是投诉的焦点。主要问题是:个别经营者甚至销售“三无”、“山寨”或伪劣手机;冒用认证标志,进行虚假宣传或虚假表示等;不能及时按照《三包》规定给予处理,故意拖延时间;以自身的利益为重,找出种种理由拒绝免费修理,变相收取维修费用;有的售后服务网点维修手机后不填写维修记录,为日后消费者维权设置了障碍。
      保健品商家夸大宣传。不良商家宣称产品有治疗作用,通过赠送礼品,诱使老年人购买,或通过免费体检夸大病情,导致投诉增多。消费者吴某半年前在一家店铺花1.5万元购买各类保健品,却没见任何效果;消费者齐某患糖尿病,在一家商店预交了6000元钱购买保健品,食用后对病情没有任何作用。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高,服务类投诉逐年增加。今年4月,3名消费者持3张最低消费20元的浴票至某洗浴中心洗浴,由于3人事先未了解消费规则,只刷一个人的手牌,共消费69元,结账时才被告知,每个手牌最低消费20元,这样消费者得多付出40元钱。事后,消费者投诉至丹东市消协,要求退还不合理收费40元。经调解,洗浴中心退还消费者40元钱。
 
 
[ 综合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京ICP备2024049591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