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 综合资讯 » 消费警示 » 消费警示 » 正文

美团外卖幽灵餐厅出没 送餐员:假地址情况太多了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7-12-26  来源:生活报  作者:王悦文  
核心提示:路边摊贴的整改通知和外卖广告挂着牌匾的单元门美团外卖幽灵餐厅出没生活报讯(记者王悦文/摄)连日来,生活报报道了美团外卖商

生活报讯(记者王悦文/摄)连日来,生活报报道了美团外卖商家的食品经营许可证和营业执照问题的连续报道,生活报记者在走访的过程中发现,美团外卖平台上存在着不少“幽灵餐厅”,这些餐厅或是实际经营地与发布的信息不符,或是路边摊搬进居民楼便入驻美团外卖。

单元门口挂个牌路边摊入驻美团

近日,生活报记者在采访美团外卖食品经营许可证问题的过程中发现,位于哈尔滨市香坊区文治二道街上的一个名为“正大叉烧饭”的路边摊上贴着两张纸,一张为监管部门下达的“责令改正通知书”,另一张内容为“正大饭包、叉烧饭快餐店上美团了,欢迎新老顾客订餐。”生活报记者通过询问附近学校的一位学生得知,最近相关部门整顿了校园附近的路边摊贩,所以这一条街上的路边摊快餐都不营业了。

根据该路边摊的名字,记者在美团外卖上搜到了该店的信息,近期该店一直都在送餐。店铺的食品安全档案中只有营业执照,没有食品经营许可证,而在该店已有的评论中,有多条评论表示在饭里吃出过头发等杂物。随后,记者按照商家在美团上标注的经营地点寻找其实体店铺,只见在居民楼的单元门上方挂了一个红色牌匾。走进楼道,里面都只是普通的防盗门,绕着楼走,也看不到任何店铺门脸或牌匾。

生活报记者在其他美团外卖的商家处了解到,在美团平台上注册开店,需要有实体店并提供营业执照、许可证,以及门脸、内堂等店铺的真实照片,才能通过审核。平台审核后还会有本地的美团工作人员现场“到店拜访”进行验证。但在采访中记者发现,美团外卖上的很多店铺都未提供店铺真实照片,从审核到验证都能轻易发现的问题,美团外卖却视而不见。

找不着实体店热门餐厅玩“躲猫猫”

在外卖送餐平台上,每个商家都会留下地址,但细心的人按着这些地址寻找,有时会出现“查无此店”的情况。连日来,不少读者都通过官微留言或热线电话,向生活报记者反映在美团外卖上订餐时遇到的没有实体店的“幽灵店铺”。

哈尔滨市松北区黑龙江科技大学的在校生小博告诉生活报记者,他学校附近的馨园小区里都是外卖餐厅,但是有些在美团上显示店址在该小区的外卖餐厅,却“未曾谋面”。生活报记者来到馨园小区看到,这里的一楼门市或是车库几乎都是商家,其中餐饮类居多,并且多数餐厅都提供外卖服务。随后,记者根据定位,点开美团外卖排在前几名的餐厅进行验证。

一家名为“麻辣香锅水煮鱼”的餐厅仅显示店铺位置位于馨园小区,记者联系到店家询问具体地址,店家表示已经搬走,新位置距离馨园有一段距离,几经询问,店家也没有透露新地址在哪里。随后,记者发现该店提供的餐饮服务许可证,其有效期限截至2017年4月2日,也就是说已过期半年多了。并且根据该店在美团外卖上展示的营业执照信息进行查询,发现其营业执照并不存在。

送餐员:后台地址不准店家给新地址取餐

据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美团送餐员告诉生活报记者,不只是消费者看到的商家地址有假,就连后台接单的地址也有不少是与实际不符的,他说这种情况“太多了”。据该送餐员回忆,有一次他根据后台的地址前往店铺取餐,但是到达实际位置后发现,那里是个临街的门市,不过不是餐厅,而是一家宾馆,“我就给商家挂电话,问他到底去哪儿取餐,那家店主就给我一个新的地址,指引我去取餐。”该送餐员说道。

律师:送餐平台监管缺失应承担连带责任据黑龙江太学律师事务所律师王思远介绍,如果美团外卖明知平台食品提供企业不具有相应资质或条件,但仍为其提供相应网络服务,对外虚假宣传,如造成他人损害,则属侵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六条第三款的规定,网络服务提供者知道网络用户利用其网络服务侵害他人民事权益,未采取必要措施的,与该网络用户承担连带责任。据介绍,连带责任即受害人不仅可以要求商家,也有权要求美团外卖平台承担全部侵权责任。此外,王思远表示,根据《网络安全法》第二十四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为用户提供信息发布等服务,在与用户签订协议或者确认提供服务时,应当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用户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网络运营者不得为其提供相关服务。美团外卖的部分运营模式,系发布商户信息供消费者选择,因此,受此法律规范所约束,怠于履行核实义务,需承担法律责任。根据该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网络运营者违反本法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未要求用户提供真实身份信息,或者对不提供真实身份信息的用户提供相关服务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或者情节严重的,处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暂停相关业务、停业整顿、关闭网站、吊销相关业务许可证或者吊销营业执照,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

 
 
[ 综合资讯搜索 ]  [ 加入收藏 ]  [ 告诉好友 ]  [ 打印本文 ]  [ 违规举报 ]  [ 关闭窗口 ]

 


京ICP备2024049591号

京公网安备 11010802022542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