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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广告法》实施第一天 海清代言广告成被告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5-09-02  来源:中国消费者网  
核心提示:中国消费者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取号、排队、提交民事起诉状、等待受理结果、缴费、拿到受理案件通知书,9月1日上午9时许,湖南
 

 

 

中国消费者报长沙讯(记者余知都)取号、排队、提交民事起诉状、等待受理结果、缴费、拿到受理案件通知书,9月1日上午9时许,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立案庭,作为原告何先生的委托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刘高在中国消费者报记者的见证下,在不到半个小时的时间里顺利完成了一起案件的立案全过程。00                                                           登记立案。余知都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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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受理案件通知书。余知都摄22

  谷比利产品宣传册。余知都摄

在旁人看来,这不过是一起普通的民事诉讼案,然而,在何先生和刘高看来,在这个时间节点起诉立案,有着非同寻常的意义——9月1日,新《广告法》正式实施,被何先生推上被告席的是一种名为“谷比利”保健品涉嫌虚假广告的生产商,以及为其代言广告的“国民媳妇”海清。

原告何先生诉称,他在多家媒体上看到海清(本名黄怡)为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营养屋公司)生产的谷比利R禾润片所代言的广告,其中“关节痛,就用谷比利”的广告语令其印象深刻。何先生的父亲有膝关节疼痛的老毛病,基于对海清声誉和美誉的信任,何先生在1号店网络商城看到关于谷比利R禾润片的详细介绍后,于是下单在营养屋旗舰店上购买了一瓶。在收到的包裹中,附赠有一册设计精美的产品宣传册,封面大幅突出了海清的代言推荐形象,同时还有格外醒目的广告语:“爸妈关节痛,我选谷比利。”宣传册内详细介绍称:骨痛关节痛,痛在关节,病在软骨,骨关节炎的传统治疗方法如理疗、口服消炎镇痛药物、手术等均具有明显缺点,要根治骨痛关节痛,必须补充氨糖软骨营养素,同时还需“留”住钙,而谷比利R禾润片采用国际领先的氨糖软骨素CBP复合配方,独含新西兰进口的锁钙因子CBP,是专利骨关节养护配方。封底则再次突出宣称“骨痛关节痛,服用谷比利”。何先生被宣传册内容吸引,认为这是预防、缓解及治疗骨痛关节痛的有效产品,于是在1号店的营养屋旗舰店上一次性购买了30盒谷比利R禾润片。两次网络购物,何先生共花费3057元。

后来,何先生进一步了解到,谷比利R禾润片只是保健品,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所核准的保健功能是:增加骨密度,增强免疫力,根本不具有预防、缓解或治疗骨痛关节痛的功能。同时,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制定颁布的《保健食品广告审查暂行规定》第八条,保健食品广告中有关保健功能、产品功效等的宣传,应当以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的说明书内容为准,不得任意改变;不得含有与药品相混淆的用语,直接或者间接地宣传治疗作用,或者借助宣传某些成分的作用明示或者暗示该保健食品具有疾病治疗的作用;不得声称或者暗示保健食品为正常生活或者治疗病症所必需。营养屋公司在广告中大肆宣传“骨痛关节痛,服用谷比利”、“用谷比利,关节不痛”,让何先生误以为这一仅具有保健功能的产品能有效预防、缓解及治疗骨痛关节痛,误导了消费者,构成了对消费者的欺诈,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五十五条之规定,应承担退货并支付三倍赔偿的法律责任。

何先生另一代理人,湖南金州律师事务所律师陈平凡进一步介绍称:“今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了新修订的《广告法》,新法第十八条除了明确规定保健食品不得涉及疾病预防、治疗功能外,还需显著标明‘本品不得代替药物’。此外,国家为了规范保健品市场,规定保健食品不得利用广告代言人进行推荐、证明。海清代言谷比利的广告在新法实施之前,此后再不能为此类保健品作代言了。海清作为广告代言人,应当明知谷比利的上述广告属于夸大宣传、虚假宣传,违反了法律的禁止性规定,但她仍然为其作代言,根据《广告法》有关规定,应当对消费者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2014年3月15施行的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团体或者其他组织、个人在关系消费者生命健康商品或者服务的虚假广告或者其他虚假宣传中向消费者推荐商品或者服务,造成消费者损害的,应当与提供该商品或者服务的经营者承担连带责任。”

故此,何先生在起诉状中请求法院判令被告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向原告返还购物款2959元,赔偿9114元,原告向被告退回所购30瓶“谷比利R禾润片”;判令被告海清对被告营养屋(成都)生物医药有限公司的上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长沙市雨花区人民法院于9月1日正式受理该案。本报将继续予以关注。

(责编:张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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