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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全球化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研讨会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3-07-26  来源: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作者:中国法律咨询中心  
核心提示:6月26日,近百名中外网络安全专家、学者齐聚湖北武汉东湖,出席“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国际研讨会”。
        6月26日,近百名中外网络安全专家、学者齐聚湖北武汉东湖,出席“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国际研讨会”。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吴汉东、《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张新宝、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工信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司长赵泽良分别在研讨会上致辞,汪习根、丁道勤、梅夏英、皮勇、胡汉平、王靖亚、周详、尚武、王亚平、张绍明、王潮等专家学者分别就网络安全立法与网络反恐问题发表各自观点。应邀前来参加此次研讨会的意大利博洛尼亚大学教授费诺切罗、阿莫索及澳门圣诺瑟大学教授杨诚也分别做了专题演讲。他们从欧盟与国际网络安全立法、执法和司法的视角,介绍了新鲜经验与立法技术,和与会者分享国际研究成果,为我国网络安全立法与网络反恐问题研究的国际合作打开了新的视野,开辟了新的途径,探索了新的机制。

    此次研讨会是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简称中心-研究院)于去年成功竞标中国国际人才交流基金会海外高层人才交流基金“社会管理”专项课题——《当代网络社会治理中的立法模式研究》与《全球视野中网络恐怖主义犯罪及其整体法律对策》后联合《中国法学》杂志社召开。

    开展国际交流合作携手维护网络安全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校长、中心-研究院学术委员会主席吴汉东发表致辞说,自上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网络信息技术在世界范围内加速扩散,其催生的网络媒体在经济、社会、政治、文化、军事等领域内的广泛应用,给经济与社会发展带来了广泛而深刻的影响。在此背景下,保障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合法权益面临着新的挑战,遏制网络恐怖、维护网络安全已经成为一个世界性的重要课题。不久前,国家主席习近平访美时与美国总统奥巴马会晤时,将网络安全作为其中议题之一并达成了共识。网络安全与网络反恐是世界性议题,迫切需要开展密切的国际合作。法律是维护网络安全的利器,本次中外专家开展交流合作和研究活动,一定能为网络安全立法与网络反恐提供富有洞见的理论成果。

    推动安全立法进程构建网络法律体系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博士生导师、中心-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席张新宝发表致辞说,在工业经济型社会逐步向知识经济型社会的现代转变过程中,信息一体化带来的信息网络技术飞速发展在推动网络技术迅速而广泛渗透各个领域的同时,也催生了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等诸多层面对网络技术的依赖症。网络安全成为覆盖政治、经济、文化甚至国防安全等所有领域的时代挑战和国际议题。为此,需要加快网络安全立法研究,推动国家网络安全立法进程,形成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研讨会具有针对性有益提升研究水平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建鸣发表致辞说,此次研讨会是贯彻党的十八大关于“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规范有序运行”、“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新要求的实际行动,是推动网络社会管理领域法制建设的有益举措,是构建中国特色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回应,也是全国人大常委会颁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之后,探讨中国网络安全立法模式的一次高端学术会议。此次研讨会正值我国加强网络社会管理、保障网络安全之际召开,对进一步提升网络安全立法理论和实务研究水平、推动国家制定网络安全立法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

    积极参与国际合作借鉴国际立法经验

    工信部信息安全协调司司长赵泽良发表致辞说,互联网全球化作为一种不可逆转的客观历史进程,正在深刻改变着社会进步方式和人类文明发展方向,全球化进程的核心在于传播技术和媒介网络的出现。中国也面临着全球化时代新传播技术、新媒介引起的各种挑战。中国近20年的信息网络安全立法与中国社会化发展进程基本同步,中国社会信息化发展遇到的困难是探讨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及中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的国际化与本土化。互联网络的无国界性决定了网络法律体系的国际化性质,我国的网络立法必须积极参与国际协作,认真研究信息网络立法与管理的国际动向,充分借鉴各国先进经验,促进我国网络立法与国际通行的立法原则相结合,从而促进我国网络的和谐发展。

在“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国际研讨会”上,与会专家学者从推进网络安全制度化、规范化、体系化、法律化视角,就网络安全面临的新问题新挑战、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及国外借鉴、中国网络安全立法模式选择等问题展开热烈争鸣,奉献智慧,分享成果。

      直面问题

    新华社湖北分社党组成员、纪检组长方政军表示,随着信息技术的蓬勃发展及其催生的互联网络等新媒体的广泛应用,大数据时代正在来临,其积极效应带来世界范围内生产力的提升、财富的增长、交易的便捷、文明进程的加快。同时也带来全球范围内经济过剩效应、知识霸权效应以及制度霸权效应等负效应。

    华中科技大学图像识别与人工智能研究所、博士生导师胡汉平认为,目前中国网络规模大、网民数量多、电子商务发展迅猛,但其发展仍面临巨大挑战,网络攻击上升、网站数据篡改量增多、网络系统复杂性及脆弱性增加都使网络变得更加不安全。

      理性引导

    当前,互联网已成为政治、经济、文化发展不可或缺的工具,发挥着日益重要的作用。如何将网络参与者的行为引导在理性范围之内,公安部刑侦专家、湖北省政协常委、省政协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中心-研究院首席专家尚武表示,互联网作用巨大,“怕不得,离不了”,但“网无边,行有界”,“要用好,先管好”。互联网急需规范管理,且必须依法管理。政府要进一步加大对网络环境的治理,并携手互联网协会将网民行为引导在理性范围之内。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院主任(院长)徐汉明强调,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规范有序运行,健全信息安全保障体系是推动网络社会管理领域法制建设的有益举措,是构建中国特色网络安全法治建设的重要回应,对于推动我国网络秩序构建与网络安全法制建设,实现经济社会健康持续协调发展将产生积极影响。

    比较借鉴

    在回顾反思我国信息网络安全立法历程基础上,湖北省人民政府法制办主任、中心-研究院首席专家张绍明剖析了我国网络立法存在的主要问题。其一,立法层级低,其明显弊端在于法律效力低,适用范围有限,实施效果差;其二,条款过于原则,可操作性差,难以有效执行;其三,相关规定缺乏统一性,“多头立法,政出多门”现象严重,立法内容交叉重复;其四,存在法律空白,呈现出明显的被动性、滞后性和局限性。网络安全是一个世界性议题,探求经济全球化条件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是法治建设的急迫任务,是国际人士、国内学者、执法司法工作者一致选择的目标任务。对此,工信部电信研究院政策与经济研究所研究员丁道勤表示,发达国家网络安全管理规范呈现出规范化、制度化、体系化、现代化特征,为中国网络立法模式建立完善提供了可资借鉴的思路与路径。《中国法学》杂志社编辑、中心-研究院首席专家李小明认为,有必要适时总结网络信息安全领域的各种新问题,吸收借鉴各国网络信息安全立法成功经验,加快网络安全立法研究,推动国家网络安全立法进程,在较短时期内逐步形成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重点探索

    网络安全涉及面广,但立法应有重点。公安部网络安全保卫局副处长毕海滨表示,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的核心,网络社会是现实社会的组成部分,网络社会的安全问题就是现实社会的安全问题,应实现实体社会权利保护与虚拟社会权利保障的协调一致。

    武汉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博士生导师兼中心-研究院首席专家汪习根补充提出,有一种“被遗忘的权利”,即网民有权提出删除个人数据信息的主张,这实际上是隐私权在网络信息时代的新发展。为应对网络信息时代发展的现实需求,我国需要一部个人信息保护法,要将“被遗忘的权利”明确地写进该保护法中,并完善相关法律救济途径和侵权责任认定标准,以实现对个体网络隐私保护的最大化。

    多维推进

    网络安全立法应坚持理论研究和实证分析相结合,理性思考和经验概括相结合,应对网络安全立法进行多维度、多视角探讨。

    湖北省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中心-研究院首席专家王亚平认为,中国立法模式选择应当有条件采用集中式立法模式,即制定网络安全基本法;加快电子商务立法、个人信息保护立法等地方立法;坚持安全优先,政府主导与行业自律相结合,保护网络自由,维护利益平衡,保护个人信息,保障网络公共秩序等相关原则。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刑事司法学院周详提出,网络社会的新社会结构形态特性是网络民意影响司法裁判的内在发生机制,在不同性质案件以及不同条件下,网络民意既可能促进司法公正,也可能对司法公正产生消极影响,应在网络民意与法律科层之间建立互相对话的沟通机制。

    中国人民公安大学网络安全保卫学院讲师王慧认为,网络执法要发挥“技术、管理、法律”3只有形手的作用,弥补3者的现实缺陷;网络安全保卫机关执法时应遵守伦理理念、道德原则和道德准则;国家公权力执行者要从思想和行动上紧抓“信念”与“责任”2根伦理主线不放松。

    对此,徐汉明则建议应根据经济社会发展状况,从应对维护国家网络安全、国家安全,保护公民、法人、其他组织合法权益高度,提高对网络安全保护重要性、急迫性、正当性、程序性的认识,制定权责明晰、结构严密、体系完备、功能健全的网络安全法律规范体系,形成统一高效权威的网络安全法律保护屏障。

    随着网络信息技术的飞速发展及其向国民经济和社会的全方位渗透,“大数据”(big data)时代正在来临,网络安全成为各国无法回避的危机和挑战。“全球化”更将网络安全这一“非传统安全”(NTS)因素叠加并放大成为国际议题,近日被披露的美国“棱镜事件”即是注脚。探求全球化背景下的网络安全立法模式是维护国家安全的重大战略,是法治建设的急迫任务,更是法学研究的时代使命。党的十八大提出要“加强网络社会管理,推进网络依法规范有序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也于去年年底通过并发布《关于加强网络信息保护的决定》。在此背景和形势下,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暨湖北法治发展战略研究院携手《中国法学》杂志社于2013年6月26日联合召开“经济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模式国际研讨会”适逢其时,十分必要。

    《中国法学》杂志社总编辑、中心-研究院学术委员会副主席张新宝:

    近年来我国在加强网络监管的同时,也在强化网络安全方面的立法,但综观当前的立法现状,仍存在如下隐患:其一,指导思想重管理而轻服务。信息网络安全立法总体强调对网络群体的行政监管,对行政服务有所忽略。立法具体规定中片面注重行政审批、收费及事后追究、处罚,未能寓服务于管理,寓监督于保障;其二,内容滞后且立法位阶较低。网络安全在法律和法规层级的立法较少,部门规章和地方法规较多,而后者因在制定中缺乏纵向统筹和横向协调的考虑,导致规则不少但效用不高;其三,与传统法律兼容不够。网络安全立法与行政法、民事法和刑事法等传统法律的规定未有效衔接,兼容不够,导致网络安全立法操作性孱弱,并造成多头执法、标准不一等问题。

    为此,应在吸收国际有益立法经验的基础上首先转变指导思想,以服务代监管,立足便利网络群体和保障合法权益;进一步完善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制度;厘定现行网络安全法律渊源的层级关系,消除效力位阶冲突;细化网络安全法律制度及程序规则并增强操作性;修订补充其他法律中的信息安全相关规则;完善网络安全犯罪的刑事制裁制度,延伸信息安全的民事保护制度。此外,网络安全与国家安全密切相关,反对国际黑客和他国的非法侵入与窃密,制定国际规则也十分必要。总之,需要加快网络安全立法研究,推动国家网络安全立法进程,形成网络安全法律体系。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法治发展与司法改革研究中心-研究院主任(院长)徐汉明:

    全球化背景下网络安全立法是一项系统工程,必须放眼国际,立足中国,深化研究,大胆探索,加快推进,未来应围绕以下5个方面展开立法研究:

    第一,开阔网络安全立法研究视野。综合运用法学、管理学、伦理学、信息资源学、新闻传播学等多学科的智识资源与研究视角,加强对网络安全立法的功能、价值取向、基本模式的研究,从理论和实践相结合的视角进行全面系统的诠释,以增强网络安全法律体系的理论性和科学性、创新性与前瞻性。

    第二,探索网络安全管理模式。集中精力梳理世界主要法治国的网络安全立法模式,把网络安全规范管理内容作为研究的重中之重,注重网络管理模式的厘清、比较与借鉴,融汇制度规范、政府监管、技术管控、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各方优势,结合中国实际情况探索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文化发展的网络安全管理模式。

    第三,明确网络安全立法重点。信息安全是网络安全立法的重点,尤其是个人信息保护。需要对宪法、电信条例等法律法规进行梳理,完善对个人信息收集、占有、处理、使用的保护,研究制定以个人信息保护法为核心的个人信息保护法律体系。

    第四,选择网络安全立法路径。需要从以下4个方面入手:一是加强保护,夯实基础;二是循序渐进,逐步提升;三是加强政府信息安全相关立法,以点带面逐步扩大;四是国家立法与地方立法并行推进。需要注意的问题是:重视信息安全立法工作;加强立法规划和设计;突出信息安全立法重点内容;着力建设信息安全智库;推进重要信息数据共享。

    第五,推进网络安全国际合作。网络安全与法治保障是世界性议题,需要密切开展国际合作,互通共享。应谋求推进国际网络安全交流对话机制和应急处理机制;共同制定信息安全国际行为准则和网络空间规则;建立打击网络犯罪的国际司法合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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