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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机质量纠纷案例——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书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0-06-22  
核心提示:农机质量纠纷案例——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书**区消费者协会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书××[2009]02号**区人民法院:  我会受理消费者张某投诉**区RS农机经营部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经立案和调查,对被投诉人一方实际经营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产品销售者罗某在本地的营业所制..

农机质量纠纷案例——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书

**区消费者协会

支持消费者起诉意见书

××[2009]02号


**区人民法院:  
  我会受理消费者张某投诉**区RS农机经营部因产品质量纠纷一案,经立案和调查,对被投诉人一方实际经营和提供售后服务的产品销售者罗某在本地的营业所制作了《现场调查笔录》。本会书面通知本案被投诉人**区RS农机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负责人:刘某,与罗某夫妻以家庭经营为组成形式。工商登记注册号:62220130**** )参加调解。2008年10月31日召开调解会,被投诉人实际经营的负责人罗某(刘某之夫)到会并通知了**省TA拖拉机有限公司代表曹**到会参加调解,投诉人张某及其委托的代理律师同时出席调解会,本案因被投诉人拒绝承担责任,调解不成结案。本会因消费者请求支持消费者起诉。
  投诉人诉称,2008年10月14日在**区RS农机经营部购买了一台“TS-280”四轮拖拉机,价值14000元,因该车提升器的通气总成位置与其他同期销售的同型号车辆不一致,并且与产品说明书不相符,导致车辆提升器一使用就漏油,保修期内多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要求退货并赔偿损失。
  被投诉人及主动到会参加调解的**TA拖拉机有限公司的代表辩称,该车提升器的通气孔位置其实物与产品说明书不一致,属于产品说明图册已经在前言中声明“随着科学技术的发展,为适应市场的需要,拖拉机的结构可能有更多的局部的改进。为方便用户的使用,尽可能将这些改进反应在使用说明中,有些改进不影响用户的使用,在一定时期内若没有反映,敬请谅解。本说明书对变型未作详尽说明的。请广大用户根据此书和实物鉴别”的情形,说明产品是合格产品,主张因投诉人对提升器的遥臂加固钢筋,擅自修理导致机器性能发生改变,被投诉人不承担三包和退货责任。
  经本会调查查明:2008年10月14日,投诉人从被投诉人的营业所购买TS280电轴农用车(小四轮拖拉机)用于农机耕作使用,该拖拉机在使用时就发生后部液压升降机(提升农具的提升器)后盖油尺口(加油口)溢出性漏油,出油呈泡沫状,持续不断。经被投诉人的三包工修理4次以上仍不能正常使用。拖拉机使用和修理事实均发生在购买后不满1月时间,在合同约定保修期内。其中前两次修理后拖拉机提升器摇臂杠杆不敷正常农具的负荷重量发生弯曲,投诉人在被投诉人委派的三包工建议和指示下自行焊接钢筋加固,提升器仍然漏油,再修理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以上事实由调解会双方当事人陈述的笔录证明。
  本会依职权调查查明:本案被投诉人所销售的拖拉机实物与产品说明书等相关资料的明示担保信息不相一致,并与同期被投诉人营业所陈列销售的同型号产品相同部件提升器有结构上的明显差异。据现场调查(见实物照片),产品说明书图册上明示的提升器的顶部通气总成设置与实物不相符,实物上提升器顶部没有通气孔,按照自然科学物理学原理,提升器系密闭容器,内有液压动力装置,工作时发热可产生气体,气体应当积聚于容器的顶部位置需要排放,因此设计图册上通气总成在该位置是符合科学原理的;而将通气口改在该容器侧后部1/2高度的共用油尺口,根据连通器的原理,容器内产生的气体积聚于容器顶部后,随着压力增大无法排泄,只有溶入下面的油液并随油液通过连通的油尺口溢出产生漏油;经销商曾提议在该油尺口上垂直插装一根一定高度的管子缓解溢出油,但实际上在机器加大工作时,仍然有泡沫状油不断溢出。提升器漏油属于产品生产加工过程中固有缺陷,并在开始使用中就发生而无法排除,与投诉人改装摇臂的行为没有直接因果关系。被投诉人披露产品实物与说明书不一致的原因是生产者改动提升器的通气总成设置在油尺口,配套的改进技术和设备是相应在该油尺口上部连通加装一定高度的后备邮箱。实际查明,该拖拉机出厂时厂方或被投诉人均未向投诉人告知有后备油箱装置构成该产品整体和完整使用的必备设施。该拖拉机在进入流通到消费两个环节均无任何加装后备油箱和改动提升器通气总成位置的任何书面或口头的告知或提示。如果加装后备油箱因此提高了容积的液面高度和压力,则实际上可以改变连通器的结构,致使在后备油箱顶部设置排气口,机器可能正常工作。由此说明该改动不属于“不影响用户使用”的改动,应当认为系机器结构性原理性改动,并且实际上影响了用户使用。
  另查明以下事实:
  1、被投诉人**市**区RS农机经营部系个体工商户,工商登记的负责人为刘某,实际为家庭经营,本案销售行为和修理行为及应诉行为实际承担义务和实际负责人均为刘某的丈夫罗某,有《现场调查笔录》为证。未经传唤自愿到会参加调解的生产者厂家代理人因未补交书面授权委托证明文件,其抗辩理由和提交证据本会不予采纳和认定。
  2、被投诉人随货配发给消费者的产品合格证系销售时随机填发,产品未经出厂时的检验签发合格证即投入了流通和消费;
  3、被投诉人及产品生产者未向本案消费者提供具有专业技术资质的售后服务修理人员,TS-280产品没有定型化标准,被投诉人的售后服务人员在农民生产使用过程中随意授意改装设备、修补和通过实验维持该该机器的使用功能。
  4、本案纠纷发生前后,经本会调查和受理的有关被投诉人经销的TS-280拖拉机质量投诉多期,生产者已撤出和放弃本地销售市场,被投诉人拒绝向消费者承担责任并终止销售代理权,转让了其企业财产。
  本会认为:基于上述调查事实和下列理由,被投诉人应对投诉人承担退货和解除合同后的违约损害赔偿责任。
  1、被投诉人向消费者提供的标的物系违反法律强行性规定的不合格产品。本案被投诉人销售TS-280拖拉机产品的明示内容失实,产品实物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违反《产品质量法》第二十六条产品生产者的明示担保义务等法律强行性规定;根据《合同法》第四十条和《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有关格式合同效力的规定,本案被投诉人举证的产品说明书免责声明属于“经营者以格式合同、通知、声明、店堂告示等方式作出的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并免除其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责任的规定”,其内容应依法认定为无效。
  2、被投诉人销售不符合以产品说明、实物样品等方式表明的质量状况产品的行为,违反《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规定的产品销售者的民事义务,依照该条第二款规定,“销售者依照前款规定负责修理、更换、退货、赔偿损失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向销售者提供产品的其他销售者(以下简称供货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供货者追偿。”
  3、无论本案在提升器摇臂上加固钢筋的行为系消费者所为抑或三包工职务行为的授意指示的后果,该行为均发生在提升器漏油固有缺陷经2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事实之后,与机器漏油该“产品缺陷”或“质量瑕疵”没有在先事实作为因果关系的条件。本案就产品缺陷被投诉人承担的举证责任倒置所指认机器漏油是投诉人擅自改装机器所致其因果关系在时间先后顺序上不能成立,被投诉人依法不能免责。
  4、如前款所述,本案符合《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五条:“对国家规定或者经营者与消费者约定包修、包换、包退的商品,经营者应当负责修理、更换或者退货。在保修期内两次修理仍不能正常使用的,经营者应当负责更换或者退货。”规定的合同法定解除情由,被投诉人应当给投诉人作解除合同的退货处理。
  5、由于本案中被投诉人故意隐瞒了提升器改造后需要同时一体购买和加装后备油箱,机器才能在完整设备和完整功能条件下正常使用的事实,并且被投诉人作为经销商疏于产品质量的检验义务,所销售的产品实物与产品说明书所表述的不一致,与同期同类同型号的产品也不一致,该行为侵犯消费的知情权并具有欺诈的故意,应对此给消费者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6、由于缺陷产品责任系推定过错责任,举证责任倒置给生产者,本案生产者有义务提交鉴定报告,但可能造成消费者权利救济的过分迟延。故根据《合同法》和《产品质量法》有关规定,消费者有权选择起诉经销商,并以合同的标的物不合法提起解除合同之诉和违约损害赔偿请求。被投诉人依法承担责任后可另案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
  此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三十一条第(六)项之规定,本会应消费者请求,“就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支持受损害的消费者提起诉讼”,特向您院提出上述意见,本意见书并同时附给消费者本会调查案卷复制件为公文形式证据,支持消费者起诉。                                                                   二OO九年十月十九日


  (本意见书委托消费者当庭提交并同时寄交您院备考)

    1、本案例涉及相关当事人名址信息的均作不公开处理,当事人姓名均为化名。
    2、本案例系作者根据其供职法律顾问单位的职务作品公文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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