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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销售称重食品过重包装若无说明属侵权行为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14-03-05  浏览次数:1042
核心提示:消费者经历:到沃尔玛买蟹绑蟹绳比蟹还重。 律师说法:超市销售若无说明属侵权行为。

消费者经历到沃尔玛买蟹绑蟹绳比蟹还重

说起这次购物,市民陈先生觉得离谱。

他说,2月27日,他在福州五一路沃尔玛(大利嘉店)购物期间,购买了一只梭子蟹(福州俗称“正蟹”)。“蟹在水箱里,活的,看着个儿挺大的。”陈先生说。

上秤一称5.9两重,价值44块1毛7。一只螃蟹巴掌大,陈先生当时有点犹豫,但最后还是付款购买了。

“没有想到,中午在厨房洗的时候,拆下绑螃蟹腿的橡皮绳,突然觉得螃蟹分量好轻。”

看着一旁拇指粗的两个橡皮绳,他突然觉得自己被商家忽悠了。当天,陈先生和橡皮绳较上了劲,专门找来一台电子秤称重。

“连蟹带橡皮绳总重5两9,我把螃蟹单独称,蟹重只有2两4,橡皮绳竟然比蟹还重。”陈先生说,“买这只蟹一共花了44块1毛7,这样看,蟹的价钱还不到17块,我却花了将近25块钱买了一对橡皮绳,真是离谱!”

为此,陈先生质疑,“这类螃蟹算不算过度捆绑?”

【律师说法】

超市销售若无说明属侵权行为

福建理争律师事务所陈捷律师认为,“如果销售时便绑着,说明顾客已看到实物状况,购买则表示接受这种销售方式。商家这种行为应该不算欺诈行为。”

“还有一种情况是,如果顾客在超市购买时,对捆绑物重量进行问询而商家不给予答复,仅仅是一句‘爱买不买’,那么商家的行为就涉嫌侵犯消费者公平交易权。”

陈捷律师的说法,和一些城市的工商部门不谋而合。据媒体报道,2011年5月30日,海口工商突查当地螃蟹市场,一位销售螃蟹的摊主因故意对螃蟹进行“粗绑”,执法人员依照相关规定,认定该摊主行为系“掺杂、掺假”行为,根据《欺诈消费者行为处罚办法》有关规定,依法对其处以8000元处罚。

2013年3月15日,天津市工商局曾针对福建、浙江等地运进的螃蟹“过度捆绑皮筋”,开展为期近两月专项检查,并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有关规定,将商家此类行为定性为“侵权”。

陈捷律师还向福州市工商部门提出建议,“虽然没有明确的法律法规进行约束,有关部门完全可以制定地方性指导意见,规范绑蟹绳,对行业有效监管。”

有些省市出台的相关规范性文件,值得参考与借鉴。沈阳市工商局严禁螃蟹经营者故意加粗螃蟹绑绳,并以加粗绑绳增加螃蟹销售利润的行为。否则,将按照“采用不 正当手段使商品数量、重量短缺”查处,进行警告、处以违法所得1至5倍罚款等,甚至责令停业整顿、吊销营业执照。

厦门市也明确规定上市销售的螃蟹每500克标重允许捆绑物重量小于40克。超过标准的,工商局将要求螃蟹经营户自行将所售螃蟹“松绑”;如超出标准太严重,工商局将没收产品,核销货款,并可处以该批产品货值1至5倍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此外,在泰国、新加坡、马来西亚等一些国家,规定捆绑螃蟹要用很细的胶丝,这种胶丝几乎不占什么分量。

 
关键词: 律师说法 过度包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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